MLB的交易制度極為複雜,相信很多人還不太懂自由球員的交易制度

原文出處: http://www.examiner.com/mlb-in-national/major-league-baseball-free-agency-explained

以下是翻譯,希望能幫助到還不懂自由球員交易制度的人,

尤其最近仲裁的大限又快到了。

 

取得自由球員身分

     - 首先必須註冊成為自由球員。

     - 至少要在MLB註冊滿六年。

     - 必須在世界大賽完後內的十五天內註冊成為自由球員。

     -  在這十五天之內,只有他原本的球員有跟他談合約的權利。

 

薪資仲裁

    - 在12月1號以前,球團必須選擇是否對原屬於其球團的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。

    - 在12月7號以前,球員必須選擇是否接受薪資仲裁。

    - 選擇接受薪資仲裁的話,則回到四十人名單,沒有接受的話就繼續跟其他球團談合約。

 

自由球員的等級和補償

   - 如果一個球員在12 月2號以前跟其他球隊簽約原球團提出仲裁卻被拒絕,原球團可能

     可以獲著補償(如何補償則決定於球員的等級)

  - Type A : 此球員必須在其守備位置上是前20% top的 (依照數據來評斷),如果Type A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的球員跟其他球團簽約,原球團可以取得在第一輪和第二輪間的補償選秀權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所謂的三明治選秀權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和原球團的第一輪選秀權,如果此選秀權是在前15名以內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則變成第二輪的選秀權  (這邊原文沒提到在此補充)。

 - Type B: 此球員在其守備位置上是前21%~40% top的(依照數據來評斷)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果Type B 的球員跟其他球團簽約,原球團可以取得在第一輪和第二輪間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補償選秀權。

- 不是Type A 也不是Type B : 原球團無法獲得補償。

 

鮮為人知的限制:

- 如果只有0~14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一位的Type A Type B。

- 如果有15~38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某種type中的兩位球員。

- 如果有39~62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某種type中的三位球員。

-如果有63位自由球員以上時,則沒有任何的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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