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LB的交易制度極為複雜,相信很多人還不太懂自由球員的交易制度
原文出處: http://www.examiner.com/mlb-in-national/major-league-baseball-free-agency-explained
以下是翻譯,希望能幫助到還不懂自由球員交易制度的人,
尤其最近仲裁的大限又快到了。
取得自由球員身分
- 首先必須註冊成為自由球員。
- 至少要在MLB註冊滿六年。
- 必須在世界大賽完後內的十五天內註冊成為自由球員。
- 在這十五天之內,只有他原本的球員有跟他談合約的權利。
薪資仲裁
- 在12月1號以前,球團必須選擇是否對原屬於其球團的自由球員提出薪資仲裁。
- 在12月7號以前,球員必須選擇是否接受薪資仲裁。
- 選擇接受薪資仲裁的話,則回到四十人名單,沒有接受的話就繼續跟其他球團談合約。
自由球員的等級和補償
- 如果一個球員在12 月2號以前跟其他球隊簽約或原球團提出仲裁卻被拒絕,原球團可能
可以獲著補償(如何補償則決定於球員的等級)
- Type A : 此球員必須在其守備位置上是前20% top的 (依照數據來評斷),如果Type A
的球員跟其他球團簽約,原球團可以取得在第一輪和第二輪間的補償選秀權
(所謂的三明治選秀權)
和原球團的第一輪選秀權,如果此選秀權是在前15名以內,
則變成第二輪的選秀權 (這邊原文沒提到在此補充)。
- Type B: 此球員在其守備位置上是前21%~40% top的(依照數據來評斷),
如果Type B 的球員跟其他球團簽約,原球團可以取得在第一輪和第二輪間的
補償選秀權。
- 不是Type A 也不是Type B : 原球團無法獲得補償。
鮮為人知的限制:
- 如果只有0~14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一位的Type A 或 Type B。
- 如果有15~38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某種type中的兩位球員。
- 如果有39~62位自由球員時,沒有一支球團可以簽超過某種type中的三位球員。
-如果有63位自由球員以上時,則沒有任何的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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